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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如何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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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对于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明确列明了“质量等特点”和“产地”,对类似于“质量”的商品特点予以了概括性规定。






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于2013年9月12日申请了第13230501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啤酒风味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但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当日生产、当日送达、新鲜直送”,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认为: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其中“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并无夸大成分,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在实际销售多年中,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以往的审查经验,多个含有“新鲜”、“第一时间”等说明性文字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已通过审查并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商评委则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SUNTORY”、“三得利”具有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Fresh Beer”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因此决定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产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适用于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关于误认的具体情形,该条明确列明了“质量等特点”和“产地”,对类似于“质量”的商品特点予以了概括性规定。从商标确权实践来看,商品特点除“质量”外,还包括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等,亦包括本案所述的“商品品质”。

 供稿:任雪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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